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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受关注的“中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纠纷案中,一审判决为中小股东败诉,原本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2075万元的索赔金额暂时解除“警报”。然而,这个案子并没有到此为止。《公开证券报》和《Caixin.com》的记者昨日获悉,败诉的少数股东对判决不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宝安地产千万索赔案仍未终结 小股东上诉至广东高院

索赔被驳回,少数股东拒绝接受

2012年12月31日,由于2007年3月19日《宝安房地产澄清公告》和2006-2009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代理持股”问题,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宝安房地产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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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许多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安地产赔偿总计约2075万元的损失。但是,2014年12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虚假陈述对其股价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导致的股价变动造成的,与被告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的医院不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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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投资者王昨日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宏基公司(公司前身)早在1994年就通过虚构的股票过户交易,将涉案股票以新鸿基和工贸的名义转入账户。宏基公司不仅虚构了股权转让交易,还涉及巨额资金。一审法院无视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认定的有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在一审败诉后,大多数投资者上诉,并在许多地方质疑判决。

宝安地产千万索赔案仍未终结 小股东上诉至广东高院

小股东佛山照明(报价、咨询)案

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律师、小股东代理律师刘国华表示,一审判决反复列举了宝安地产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月6日短短两个月内的股价和指数变化,甚至对万科A(报价、询价)和金地(报价、询价)股价进行了对比分析,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宝安地产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前不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时,决定以深圳成份指数为参数,以平均买价×损失计算数×(1-卖出时的深圳成份指数/买入时的深圳成份指数平均值)计算系统风险损失金额。扣除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后,原告剩余的投资余额损失仍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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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佛山照明一案,原告林先生的陈述十分真实:“宝安地产与佛山照明均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时间也有重叠,答辩理由相似。我没有买指数,也没有买其他公司的股票。这些因素怎么会导致我的损失呢?此外,沈宏佶在这一时期不是房地产股票,那么为什么要与房地产股票和房地产指数相比较呢?我希望广东省高级法院能够依法维护我们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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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林表示,尽管一审遭遇挫折,但他不会放弃,对二审仍有信心。相比之下,去年年底能够摆脱虚假陈述“包袱”的宝安地产,仍将面临巨额索赔。然而,宝安地产没有对此事发表评论,只是表示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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