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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山港启动股价操纵事件的调查程序以来,新三板市场的一些风险和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人们越来越关注新三板市场的健全和完善,而不是仅仅关注其火爆的外表。

将新三板持续督导落到实处

由国有股转让系统公司发起调查的八家上市公司华恒生物、中软、杨冰科技、新网络、玉莲科技、长新农贷、富士达能和通惠嘉实,采用了一体化协议转让交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过报价系统进行协议转让。当买卖双方串通,故意抬高股价时,就会导致股价操纵现象。另外,新三板没有设定价格上限,所以华恒生物的交易报告为99,999.99元/股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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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保荐经纪人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四十条,保荐经纪人应当与被推荐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监管协议,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履行持续监管职责。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终止监管协议的四种情形,并指出如果主经纪公司与上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持续监管协议,其他主经纪公司应当承担持续监管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持续监管的保荐经纪机构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监管协议,并自签订持续监管协议之日起履行持续监管职责。由此可见,保荐经纪人应该继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同一保荐经纪公司对同一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可以是不连续的;同一个上市公司可以由不同的保荐经纪人持续监管,持续监管应该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事实上,持续监管贯穿于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即终身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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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监管期为该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下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监管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监管期为该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未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监管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下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可以看出,在首次公开发行(ipo)和首次公开发行(IPO)中,券商对主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期在一年以上但不到四年,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期长于主板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不得少于1个会计年度或3个会计年度。因此,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期远低于新三板上市公司。新三板的持续监管制度比主板和创业板严格得多,制度设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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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还发现,在持续监管协议因“保荐经纪人不再从事保荐业务”和“国有股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时,指引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应由其他保荐经纪人承担持续监管工作。如果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一政策空空间来逃避持续监管和忽视监管,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给持续监管的发展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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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公司治理机制。《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荐经纪机构在持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不配合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股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华恒生物等八家上市公司涉嫌操纵股价。在持续监管过程中,主办券商事先未发现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迹象,也未对协议转让的高价提出异议。这些经纪人是否诚实、可信、勤勉,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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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管制度将券商和上市公司紧紧捆绑在一起。与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相比,新三板市场券商的责任更为重要,这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持续监管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信息披露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保荐经纪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发布风险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不能规范的,经纪公司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将与会董事签署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和与会监事签署的决议在会后向保荐经纪公司报告。同时,主办券商应积极、持续关注和了解上市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披露前必须经证券公司审查。事实上,证券公司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之后的关键监管审计门户,在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大制度创新。鉴于此次“中山港”股价操纵事件,主办券商未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导致股价异常的信息,也未及时向国有股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持续监管工作不到位,应引起所有券商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关注。

将新三板持续督导落到实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荐经纪公司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这既有持续监管制度设计的缺陷,也有持续监管制度实施的原因。为确保新三板持续监管真正落实并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笔者认为,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持续监管问责制,强化保荐经纪人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借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的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评估,新三板持续督导评估管理机制及时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标题:将新三板持续督导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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