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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电-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互助保险机构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后,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互助保险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保监会三大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进互保。首先,一般相互保险组织是一个大型组织,按照公司化运作,在更大的领域开展业务。第二,专业互助保险组织是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互助保险业务的专业互助保险组织。第三,地区互助保险组织定位为为地级以下特定地区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互助保险组织。

保监会三大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根据国际经验,互助保险组织筹集资金相对困难。为了培育互助保险这一新的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定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互助保险组织需要满足“初始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和“初始会员不少于500人”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和专业性互助保险组织需要满足“初始营运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和“初始会员不少于100人”等主要设立条件。

保监会三大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中国保监会表示,在制定《试行办法》的过程中,主要体现了三个原则,即总体趋同性、针对性和差异性。具体而言,相互保险在业务监管上采用与股份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同时,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此外,不同规模的互助保险组织应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互助保险组织应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进行监管,而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互助保险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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