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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农业合作系统”的新农业管理系统最终迎来了顶层设计的支持。最近在2015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引导农民入股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许多专家说,在四川、安徽、湖北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沿省份,农业合作化制度已经探索了几年。主要目的是解决“谁来经营”、“谁来种地”和“谁来服务”三大问题。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四川省崇州市采访时了解到,早期鼓励大生产者转让耕地,并引入农业龙头企业租赁耕地进行规模经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自2010年以来,崇州市被迫开始了一项新的试验,将企业收回的3000多亩农业用地分割成300至500亩的连续地块,并动员和引进农业专家进行水稻生产和管理。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崇州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服务组织等多主体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崇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制度的过程是引导农民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雇用熟练的农业专家作为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合作土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合大规模种植的专业服务体系,搭建一站式农业服务超市平台,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三位一体的农业经营模式。
在分红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入由农业专业经理和成员协商确定,一般按照1: 2: 7的经营净收入进行分配(即10%作为公积金,20%作为农业专业经理的佣金,70%作为成员土地股份的分红),辅以超额生产份额或二次分红。据了解,自2010年5月龙兴镇巴丽村刘阳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以来,崇州市已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61个,面积21.33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44%;加入社会的农民有9.46万人,占全市农民的一半以上,全市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54%。
在各地“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土地经营权的入股保持了很高的热情。然而,安徽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参与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较强,而农民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这已成为执行该政策的一个重大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员李国祥说,这是一个利润顺序的问题。企业或新的商业实体在租赁和转让土地时需要首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的股份是利润之后的股息。对于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来说,持股可以节省初始资本投资,缓解资本压力,但农民更喜欢有保证的土地租赁收入,而不是市场风险下的持股分红。
标题:“农业共营制”终获一号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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