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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下乡打农业的混乱局面即将结束。《经济信息日报》记者从多家权威渠道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收集关于工商资本租赁耕地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建议,预计今年将出台具体措施规范工商资本下乡。
专家认为,中国农村人口多,土地少。如果工商企业不受限制地进入直接农业生产领域,大的圈地将导致农业生产的“非粮食化”趋势,并导致粮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它将挤压空农民的就业,这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因此,建议监管措施对工商资金承包土地的租赁时间和土地面积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并进行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
近年来,工商资本进入中国农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一些工商企业从事农业前的农业原料供应和农业后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同时也直接租赁农民承包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土地面积已达3864.7万亩。更重要的是,流入面积逐年增加。2012年,流入企业的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2013年同比增长40%。
然而,在企业成功“圈地”后,一些“炒地”的负面现象也随之出现,导致“非粮”等隐性担忧急剧上升。专家说,目前粮食生产的利润率仍然很低,平均每年从每亩300元到500元不等,他们进入农业领域后不愿意从事粮食生产。以蚌埠市五河县最大的土地流转项目为例,10万亩的流转规模主要是为五河县引进的奶牛养殖集团现代牧业公司提供牧场。
记者在当地看到,原来用来种植小麦和玉米的大片耕地被种上了绿色的紫花苜蓿,当地干部说要建设一个“内陆草原”。武威县今年大部分农业投资项目都是从事花卉、苗木和特色农林的种植,几乎没有粮食生产项目。
事实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和参与农地管理的规模正在扩大,但政府对企业租赁农村承包土地仍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高级经理赵在接受《经济信息日报》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对被征地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管理能力没有明确的门槛和监管,交易所将进行一些简单的资格审查和确认,但这些都不是必要的,也不是统一的国家标准。只要符合自愿和补偿的原则,交易就可以成立。至于是否“符合法律”,受让人的条件仍被法律和政策认定为空白。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军早些时候表示,为避免大量资金挤占农村小农户、大规模土地兼并和大量农民失去主业地位,对工商企业长期大面积出租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要持谨慎态度。随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并参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迫在眉睫。去年11月,国家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出租农民承包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求地方政府对工商企业长期大规模出租农民承包土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和完善资质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保障制度,并对土地租赁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作出规定。在这方面,韩军建议对工商资本租赁的农民承包土地实行明确的上限控制,并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特别是要防止工商资本在农村承包土地后任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搞“非农化”或“无用地循环”,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记者了解到,政府计划出台指导意见,引导农村产权转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所等负责土地转让服务的机构。在赵看来,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监管措施的出台也对交易机构产生了很大影响。他表示,一旦这些措施出台,交易所必须调整现有的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措施和审计制度。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统一的防范措施,降低交易项目中的纠纷风险,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工商资本进入门槛的提高,受让人的数量和受让人的成功率将会越来越小,这对交易所来说是一个挑战。但总的来说,利大于弊,而且可能会有较少的周转,但它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对准入监管措施的研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工商企业是否“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业用地,地方政府如何控制工商企业在上限内租赁土地,突破上限后的退出机制和制裁措施,以及如何科学建立风险保障体系。
“政府对工商资本长期大规模出租农地持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资本进入农村持否定态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虽然应该建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政府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服务农业社会化的现代养殖业,引导农民入股土地经营权龙头企业,增加财产性收入。他说,“三权分立后,对经营权的转让没有身份限制。既然引进了资本,就有必要保证企业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外来工商业资本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带来了资本和技术,而这些恰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缺乏的。”(袁林)
标题:资本下乡拿地准入办法年内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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