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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和源泉。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将成为一个无根和被动的水。只有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资源配置、要素流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主任芮月华就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芮月华认为,由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既不方便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也不方便投资者保护组织和投资者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
记者:请你谈谈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现状好吗?
芮月华:在2013年本届政府成立之初,李克强总理就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提出了近百项投资者保护措施,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但总的来说,这些制度等级低、执行力弱,不利于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组织和投资者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记者:你认为应该完善哪些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
芮月华:首先,应该明确投资者保护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将投资者保护作为三大工作目标中的第一项,因此在法律中明确投资者服务机构是海外市场的普遍做法。例如,台湾的《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者保护法》明确了“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者保护中心”的法律地位;联合王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管理局建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建立了金融检查服务有限公司。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立法明确投资者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等实体已在《证券法》等法律中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它们要么是市场运作的职能机构,要么是市场运作机构利益的代表,但它们缺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证券法》应明确投资者保护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免除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诉讼成本和保证。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有两种类型:一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另一类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然而,公司法要求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应连续持股180天,且个人或集体持股超过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一般按照标的物的数量收取,而上述案件一般标的物数量较大,会相应产生大量费用。
我国《台湾投资者保护法》规定,台湾保险中心可以不受持股比例限制,为投资者的公共利益提起股东派生诉讼,降低其诉讼成本。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侵占资产、非法担保等方式多次违反上市公司的规定。由于上述行为大多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预谋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很少主动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很难通过联合方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一般来说,诉讼只能由投资者保护和服务机构提起,这是一种为了投资者集体利益的公益行为,应当减免;作为非营利组织,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组织没有营业收入。如果它承担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它将使为投资者服务的资金不可持续,它也应该减少或免除。综上所述,建议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免除对投资者保护和服务持股比例及期限的限制。
第三,完善股东权利公示制度。公开征集制度是中小投资者凝聚意志、凝聚力量、制衡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虽然对公开征集表决权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级别较低。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这一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这不仅可以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限制和阻挠,也为中小投资者实现委托权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此外,现行公开征集制度的范围仅限于投票权,过于狭窄。《公司法》规定,除表决权外,股东还有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等。与只能起到“被动防御”作用的投票权相比,这些“主动攻击”的权利对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更为重要。根据海外经验,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委托书交易规则》规定,公司董事会在通知股东大会时,有义务附上征求建议书的委托书。台湾《上市公司使用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董事或监事可以通过征集方式提名。综上所述,建议扩大可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种类。
教育投资者
纳入国家教育系统
记者:监管部门表示,要制定投资者教育总体规划,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力度,普及投资知识,开展警示宣传。推进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培养证券期货专业人才,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提高国民素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芮月华:我认为教育部应该在学习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逐步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一是将证券期货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规划,制定证券期货教育课程计划。在中小学教育中引入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投资常识,熟悉常见的投资现象,培养正确的财富观和理财基本意识。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功能,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和科研创新,提高风险意识、投资理财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证券期货教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居民、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的少数民族语言和盲文教材,促进他们积极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二是做好证券期货全国教育产品开发和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编制适合普及的示范教材,并结合证券期货知识的普及,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理性投资和权益维护纳入教材。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学习特点,开发学生喜欢听和听的教育产品,提高证券期货知识普及的有效性。证券期货业和教育部门应双向互动,推进全国证券期货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挖掘自身智力资源,组建投资者教育讲师群体,为教师提供有益补充。
第三,积极开展全国证券期货教育活动和平台建设。要研究制定规划和标准,引导证券期货业和教育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建设一批全国证券期货教育基地,增强学生对证券期货的感性认识。加强信息和网络平台建设,建立适合各类人群的公益性证券期货知识学习平台,使投资者教育成为全民全纳教育。创新全国证券期货教育活动,证券期货行业应积极进入校园,以多种形式宣传证券期货知识和市场改革创新成果,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作用,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开展证券期货教育主题活动。
第四,加强全国证券期货教育的组织保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国家证券期货教育教材的研发和编写,不断开发创新教育产品和方法,完善相关基础设施,确保工作强度和有效性。积极依托各种市场资源和组织,推动多元化的全国证券期货教育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努力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方式。要将全国证券期货教育纳入监管评估指标,及时开展全国证券期货教育效果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推广先进经验。教育行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成立全国证券期货教育促进工作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讨论交流,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和成果共享。
(明天的照片)
标题:投资者保护的前提是明确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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