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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征信业正处于完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法律制度和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征信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信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规范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引入统一的信贷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信息采集的类型,为信息入库奠定基础。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信用调查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风险识别、控制和防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金融的本质是传统金融在载体和手段上的创新。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其健康发展需要强大的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持。目前,我国征信业正处于完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法律制度和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征信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在网络金融时代,如何促进信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就成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亟待完善

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的发展,不仅给信用信息产业带来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信用信息市场等机遇,也给化解发展矛盾带来了挑战。信用数据系统不完善。如何建立机构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尚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大量信用信息仍然以“信息孤岛”的形式存在,不仅使信息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深度挖掘,而且导致信用数据系统不完整,不利于对信息主体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然而,网络信用信息的“存储”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机构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我希望访问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方便、低成本地甄别客户风险,降低违约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隐藏着担忧和焦虑。进入信用信息系统后,将与其他接入机构共享信息资产,但在财务实力上无法与正规金融相比。在不平等的竞争中很容易失去客户,使自己成为获得正式财务支持的跳板,并增加业务风险。第二,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例如,中国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存在法律风险;网上贷款平台等机构的信息类型复杂,缺乏统一的数据收集标准;网上贷款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它们的生命周期和安全性令人怀疑。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信用信息系统接入机构的相关职责还有待调查。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网络时代促进信用信息产业发展的建议

(a)改善法律制度并提供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征信业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还不够完善,无法将征信活动的全过程纳入调整范围。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信用信息共享。本部分主要对政府职能部门、非营利组织、金融保险业等公共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整。到目前为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没有包含政府职能部门和保险业产生的所有信用信息,缺乏法律依据是信息收集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数据安全和权利保护。《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要求征信机构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做出原则性规定,但不够详细。建议借鉴英国、德国和韩国的数据保护单行立法模式,完善我国信用信息安全、应用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在信息公开、数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第三,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是一个创新的事物,我们应该借鉴传统金融,赋予网络金融及其所产生的金融信息法律地位,支持相关法律制度,在开展信用信息业务、应用信用信息和接受监管方面突破网络金融的法律门槛。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二)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诚信观念薄弱,这也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诚信意识。政府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发挥表率作用,促进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信用建设;同时,通过国家主流媒体引导公众的诚信观,将诚信信息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强化诚信信息文化的传承和诚信观的持久塑造。中央银行、商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应当运用传统和现代手段,开展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群众愿意接受的宣传活动,广泛传播诚信理念,为信用经济和征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氛围。二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核心是数据,数据的核心是积累。目前,央行已批准腾讯等八家机构进入个人信用信息行业。鉴于信用数据的效用最大化、网络金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水平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对数据提供者的要求更高,建议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并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子系统的形式运行。同时,网络金融信息的仓储可以从加强网络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方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降低网络金融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3)以挑战为契机,加快征信业发展。征信业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作为现代经济发展基石的作用。首先,从技术和观念上升级。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了低成本、交叉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积累的海量数据能够得到准确挖掘和充分利用;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方法仍在当前的征信行业中使用,而数据征信是征信技术应用的未来方向,因此征信行业应尽快进行技术升级。信用报告机构更注重生成的“硬信息”,如信用信息,而忽略了对信用有影响的“软信息”。他们应该学习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从整体的角度来判断信息主体。二是通过评级应用激活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应用的局限性是信用评级市场难以全面启动的重要原因,而信用评级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信息主体制约了信用评级的应用,成为棘手的矛盾。中国应加快引入类似fico信用评分的公民信用代码,全面准确地收集信息主体信息,夯实信用评估的信息基础;从扩大评级的适用范围入手,这一矛盾可以双向解决。第三,丰富业务类型或征信机构。互联时代的信用信息将使数据更加多样化,评分更加复杂和专业化,使公众在信用信息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中国公民尚未建立起牢固的信用意识,往往形成无主观恶意的事实性不良信用记录,却不知道如何补救,严重影响了信息主体的生活。建议允许专业信用咨询机构开展信用修复业务或设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同时严格规范信用修复业务或机构,防范失信风险。

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4)实施包容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首先,要规范、引导和监督网络金融。信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上金融征信业务的规范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引入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信息采集的类型和种类,为信息入库奠定基础。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建议其信用信息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地省分行监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复核和再监管。二是加快监管方式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和互联网技术在传统征信机构的应用,数据来源更加广泛,监管部门需要及时适度创新监管,以确保征信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下。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合作的自律性。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发展。同时,将行业协会纳入监管体系,并始终进行自我监督和自律,这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的做法。

标题:互联网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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