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74字,读完约1分钟
中新网3月11日电(记者程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消费者首问预付赔偿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宏灿表示,经营者首问制的核心是,消费者链接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谁销售商品,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积极解决消费者纠纷。《意见》明确指出,如果卖方或服务提供商故意拖延处理或无理拒绝支付赔偿,而消费者因市场退出而无法获得赔偿,商场、市场和平台的经营者将首先向消费者支付赔偿。商场、市场、平台的经营者提前向消费者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或按照约定向相关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索赔。
杨宏灿指出,就责任而言,经营者首问制与补偿预付制有明显区别。经营者首问制度反映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卖方和服务提供商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履行义务;补偿预付制度体现了商场、市场、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承诺,高于法律法规。它以经营者的自愿为基础,主要是鼓励和引导他们。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或者处理消费者纠纷不力的经营者,应当通过行政约谈和提案等方式及时进行监督和整改。经营者拒绝履行首问责任的,应当依法处理。
标题: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地址:http://www.cwtstour.com/ccxw/14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