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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一直是我国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体现。然而,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的“存款盗窃”事件,暴露出个别银行仍存在管理问题。

建行侯马支行存款失窃 储户730万元存款9年未追回

中网财经3月12日电(记者)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沈女士向中网财经报道,其丈夫及12名亲友2006年和2007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汾市分行侯马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侯马支行)的“失踪”存款730万元尚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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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记者致电建行总行,建行回应称“不便发表意见”,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审理结果。建行侯马支行在该案的民事上诉答辩中称,该笔730万元资金实际上是沈女士打着银行平台的幌子组织的,与建行没有真正的存款关系。沈女士打着银行业的幌子组织资金的目的是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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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表示,储户取回自己的存款是“理所当然的事”,银行不应违约。

银行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2006年,沈女士被介绍给正在侯马市开展业务的裴本明,得知她在建行侯马支行的存款“利息比其他分行高”,她可以同时获得分红。因此,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沈女士介绍了24位亲友在建行侯马支行存款,存款总额为人民币1404万元,均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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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回忆说,裴本明曾答应过她,为了完成银行存款任务,每存1万元,她每月会得到120元的福利金,但存款时间至少是一年。

2007年8月,上述储户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账户中的资金已经消失。储户立即向侯马市公安局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裴本明已转账1404万元。在生意亏损的情况下,裴本明以银行朋友的任务为借口“省钱”,转储存款共计5742.9万元。115人被骗,涉及建行侯马支行等三家金融机构,诈骗银行贷款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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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存款人通过正常开户存入银行的钱是如何流出银行并进入个人口袋的呢?

据公安机关调查,巨额存款的转移是由于银行“内鬼”的配合,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合作的方式悄悄转移存款人的资金,建行侯马支行柜员丁桂红就是“内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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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显示,丁桂红在为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时保留了存款人的个人存款信息,并通过取走存款人的存款但不在存折上显示账户的方式转移了15名存款人近640万元的存款;此外,丁桂红在为储户办理存折时,私自留下与存折相符的银行卡,挪用9名储户547万元给裴本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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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丁桂红的建行同事在存款单和转账凭证上都有授权签名。一位银行从业人员告诉中国财经网记者,“授权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共同的责任和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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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盗窃存款案中,侯马建设银行的许多授权人员前后都有牵连。

730万元的存款至今尚未收回

侯马当地媒体称裴本明的诈骗案为“8月22日”,裴本明因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金融机构支付了大部分储户存款。但沈女士及其亲友的730万元定金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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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告诉《中国金融网》记者,在裴本明一案之前,她向10名存款人支付了12笔存款,共计660万元,并收回了这12本存折。此外,她丈夫的两笔存款为70万元,她持有14本存折,总计730万元。同时,沈女士与上述9人(包括其丈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440万元定金,剩余290万元定金730万元。因存款人与沈女士发生债务纠纷,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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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侯马市公安局在调查裴本明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1月6日查获沈女士持有的上述14本存折,涉案金额730万元。在查扣过程中,侯马市公安局将14本银行存折交给建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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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当侯马公安局还我14本存折时,这14本存折已经被建行侯马支行在空清算并加盖了‘作废’的公章。”沈女士说。

作为回应,侯马公安局在一份声明中回应称,“该行为是建行的单方面行为,与我局无关。”我局收取后没有交给建行。”

2014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该行应向沈女士支付440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法院认为,存款人在银行开户和存款时,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承担保管和支付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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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建行侯马支行的庭审中称,“事件发生前,裴本明向沈女士及其指定账户转账744.1万元,超过了沈女士主张的730万元”,即建行认为裴本明已直接或间接偿还了存款人,银行不再承担赎回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裴本明不是储蓄存款合同的对应方,银行不能提供本案涉及的存款人已被支付的相关证据,银行应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及利息。同时,沈女士也否认收到过裴本明的上述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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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行侯马支行表示,高利率用于储蓄资金是虚构的事实,所涉及的730万元(包括建行最初支付的440万元)实际上是沈女士假借银行平台为裴本明组织的资金,与建行没有真正的存款关系。沈女士在银行的幌子下组织资金的目的是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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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截至2015年3月9日,沈女士仍在等待庭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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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查处存款机构的违法行为,保护存款人权益

专家认为,与存款余额超过1000亿元相比,存款损失只是少数情况。同时指出,存款损失与大川的“贴现存款”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崇阳研究所访问学者董希淼指出,“贴现存款是指存款人在指定的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并承诺不开通网上银行、不查询、不兑换、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账等。”这些存款大部分是活期存款,但“贴现利息”是惊人的,它超过存款额的10%,高达20%,而且往往是当场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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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喜淼表示,银行有非常严格的制度,银行员工如果想盗取存款,必须知道储户的密码。“就像杭州9505万存款被盗一样,银行员工让储户输入多个密码,以达到转移存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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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喜淼认为,毫无疑问,建行应对这起事件负责。“如果存款人在此过程中泄露了自己的密码,那么存款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他说,对于普通人来说,永远不要动“贴现存款”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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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存款的安全关系到地区金融稳定。只有迫使存款机构彻底调查非法活动,我们才能保护数亿存款人的权益。”上海金融法律研究所执行主任傅伟刚认为,根据最近的先例,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存款人的存款有望得到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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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在一篇评论文章中就频繁出现的存款流失现象发表评论说:“银行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员工的处罚力度,违法违规员工不能为了推卸责任而简单辞退,要严格检查和纠正监管责任。对相关网点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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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将继续关注这起历时9年的存款盗窃案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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