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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产业发展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昨日,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统一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组织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业务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之一,私人资本和外资的参与度都比较高。根据《决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按程序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业务专业机构,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将有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据记者了解,经国务院批准,中央银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系统。同时,海外银行卡清算机构也积极参与中国外币银行卡清算市场。例如,美国的维萨、万事达等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已近20年。2014年,中国银行卡业务总量为449.90万亿元,595.73亿张,银行卡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2年的4.7%上升到2014年的47.7%。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决定》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有专业资质和稳定管理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并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事件发生后加强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负责人强调。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一个主要投资者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超过20%,或者多个主要投资者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总数超过25%。上述主要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申请前应持续从事银行、支付或清算业务。单个持股比例超过10%的其他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请人还应当符合本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始银行卡清算业务。

“中国银联和境外机构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境外机构仍保持目前的业务范围,即只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但应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发展情况。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根据《决定》,在《决定》实施前已经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或者报告业务发展情况。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决定》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此次监管主要是考察M&A交易对银行卡清算业务稳定运行的影响,引导外国投资者有序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维护国家支付系统安全。

央行: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进行安全审查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使用自己或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卡来清算品牌。”“决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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