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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春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辖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无再就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来户籍(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年长春市公积金提取的最新政策将于5月8日实施

二、职工偿还提取的贷款本息,在贷款结算前,不能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离职和退休提取)。

三、贷款或租赁住房公积金已发生,且贷款或租赁住房公积金应在不同年份再次发生,且时间间隔应超过十二个月。

四、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前一年或前一年已偿还而未提取的部分,不累计提取,只提取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应在十二个月内偿还,并与当年的还款金额结合提取,每年只提取一次。

六、职工在本市无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赁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已付租金总额,不得累计;

(二)长春市租赁商品房,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超过十二个月,提取金额为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七、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需要向本人或配偶提供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家庭收入和困难情况表》,以夫妻月工资收入为存款基数为准,原则上合计应为6000元。

上述调整将于2017年5月8日实施。

温馨提示:

长春市也于2017年3月29日出台了新的公积金政策。详情请关注长春新闻网。发送“公积金”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和最新公积金政策。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找边肖,边肖会尽力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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