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13字,读完约8分钟
长春市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股份制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和权属界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吉林省股份制廉租住房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九台区和其他县(市))内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和权属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廉租住房,是指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级共享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市级共享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和权属界定。各市、开发区是区级共享产权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共享产权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和权属界定。
第五条购买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符合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出资比例取得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的40%;符合购买条件的担保对象通过购买获得60%的私有产权份额。
第七条担保对象拥有有限的房屋产权,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交换、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按购买收据时间计算)。
如果该房屋已购买5年,在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如果房屋购买时间不足5年,如果担保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政府将按原销售价格回购房屋,所购房屋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以出售、赠与或离婚等方式将购买的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让给他人的,该房屋的主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补充说明”栏中注明房屋性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份额)、土地性质、被担保对象持有的产权份额以及“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份额未取得全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第九条按国有产权份额共有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免收租金。
根据“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保护对象必须在政府全额补贴后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申请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人出具委托书,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办理首次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登记;
(二)保护对象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购房收据、购房合同等材料进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登记;
(三)保护对象缴纳个人产权契税,国有产权免征契税;
(四)如无特殊需要,国有产权只在登记簿上记载,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政府回购共有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保障对象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共有廉租住房回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证明》(共有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了解住房情况,确认保障对象结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费用。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并按原购房款回购个人产权份额。
(四)保护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产权证(共有权证)、申请表等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申请表、回购协议、购房付款单等相关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名义登记被回购房屋的产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回购的房屋仅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总产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有共有产权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证明(共有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人办理国有产权转让并出具委托书。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国有产权部分价格,按照税务部门同地段存量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保障对象在指定银行支付房款后,将相关的房款单据提交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长春市办理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产权完整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
(四)保护对象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不动产证书》(共有产权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完整产权登记。同时,被担保对象按照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国有产权免征相关税费。
(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同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登记记录,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被担保对象取得全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政府不再对住宅物业管理、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按廉租住房产权共有人登记的购房离婚、死亡待遇如下:
(a)买方离婚
当事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原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原离婚法律文件。如果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件表明所有权和房屋信息准确,当事人应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二)买方死亡
继承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法律文书,继承人应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第15条。取得《不动产证书》(共有产权证书)后,处理购买者离婚和死亡的方式:
(a)买方离婚
当事人应当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或者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原件。如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件已载明所有权且房屋信息准确,当事人应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购买人,并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共有产权及廉租住房购买人变更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转移登记。
(二)买方死亡
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法律文书,继承人到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购买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意见》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应当强制收回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政府应当每年按原购买价格的2%返还折旧后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购买共有廉租住房的,除按本条规定追回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拒不改正所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
(三)购买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后,自购买之日(按购买凭证计算)起至担保对象申请产权之日止,在该房屋内居住不满2年的;
(四)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收回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出具收回通知书,告知收回理由、退回购房款数额和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保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收回手续,付清房款,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继续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回购和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地方财政、土地、发展改革、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的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处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有购买、出售、出租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始链接:cczfbz.changchun.gov/modal.jsp?援助=16501
标题:长春市关于共享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址:http://www.cwtstour.com/ccfc/1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