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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提供的《居间协议书》。《青年报》记者罗近日向《青年报》“老罗帮你”互动维权栏目投诉,上海明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明明地产)在出售公房后一年内购买新房过程中产生的7000元退税款被没收。1月8日,记者现场采访了解到,在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房价、税费和代理费已经“打包”在一起,但对税费条款有两种理解。律师建议,如果退费涉及二手房交易,市民应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以防止“无聊包”。《青年报》记者罗

售房退税疑被中介“打闷包”

7000元退税纠纷

石先生原住虹口区一套30平米的一居室售后公房。2014年1月初,他向有关部门支付了近1万元办理相关手续,该房屋的产权由使用权变为了产权房,并于2014年5月20日以70万元的价格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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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以后,他选择了一套两居室和一居室的房子。“这家人要了123万元的“底价”,而明明的房地产商俞先生提出让我支付125万元的“综合配套费”。”石先生与尚佳通过明明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以下简称《中介协议》),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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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说,这125万元是明明地产原来的“打包”总价,其中不仅包括房价123万元,还包括税金和代理费2万元。反映这一点的是将原印制的《居间协议》第二条“其他要求”中的“房屋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费”改为手写文本“房价包含税费和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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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房价含税及代理费”中的“税”是税后还是税前?石先生和明明房地产有自己的看法。

下一个家:7000元应该退还给我

石说,在其他房产中介的朋友提醒下,他意识到自己在一年之内卖掉原来的自住公房,再买新房,可以享受退税,但在新房交易中,他记不清了。

石告诉记者,房地产经纪人俞先生应该是清楚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提醒他,他已经提供了出售30平方米售后公房的相关材料。在缴纳契税的时候,明明的房产中介于先生支付了具体的费用,因为他之前已经同意了“一揽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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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石先生介绍,新房缴纳的契税为10600元,出售原房屋时缴纳的契税7000元可以退还。于要求在应缴纳的10600元中扣除7000元的退税款。石先生“一时没反应过来”就同意了。自此以后,史先生取得的《缴纳税款书》所记载的“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600元,付款人为史先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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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石先生“摸不着头脑”:“退税是退给我,不是退给房地产中介。”石先生表示,《居间协议》中约定的原“税费”应为不含税的税费,房地产经纪人应退还其少付的7000元,但明明地产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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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介坚持不退,代理费为20000元减去3600元,即16400元。”石先生说,他怀疑中介可能早就知道退税的事,所以故意推出“包价”,使他误以为几千元的中介费划算,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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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7000元不退

明明房地产于先生对《居间协议》中“房价款含税及代理费”一语的理解是,此处的“税费”是指退税后扣除的税费,7000元不应退还给石先生。

于先生说,包装后,他受石先生委托到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契税。在缴纳契税之前,虽然建议从10600元的契税中扣除退税,但没有被采纳。这不是由他决定的;此外,他当天还要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其他手续。石先生实际缴纳契税3600元之前,已经办理了抵扣应退税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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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石先生提出的7000元的要求,于先生表示不理解:如果他不同意以退税的方式扣除应缴纳的契税,他应该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契税时提出。

律师:退税应该防止“无聊包”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1999年11月下发的《关于深化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财税字〔199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职工在上市前后一年内购买新房的,可享受退税。如果新房价格高于售后公房销售价格,则按照售后公房销售价格退税;如果新房的购买价格低于公房出售后的销售价格,则退税只能按新房取得生产许可证时缴纳的契税计算,不能按公房出售后的销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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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房价格高于公房出售后的售价,如果是先卖后买,可以在转让契税时直接扣除;如果你先买后卖,你需要先支付新房子的契税。公有住房出售后,可以凭完税证明、生产证明、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合同申请退税。退税款将在出售后直接汇入公房业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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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星海认为,虽然这项政策出台已久,一般公众可能并不知道,但专门从事二手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人应该知道,在与签订类似于石先生所遇到的“包价”和“中介协议”之前,他应该尽自己的责任提醒他,并尽可能详细地解释相关契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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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先生的经历来看,赵星海认为,如果该房产中介在与他签订《居间协议》之前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则该笔退税款可以在购买新房时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如果房地产经纪人不履行提醒义务,消费者不知道退税,从惠及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退税应属于消费者;但是,如果消费者知道了退税的事情,即使房产中介没有履行提醒义务,在具体操作中,消费者配合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意接受从新房应缴纳的契税中扣除退税,即使事后后悔,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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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海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房地产经纪人应尽可能提醒自己的义务,将协议或合同细化到不容易产生歧义的程度,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消费;为了防止“无聊”,消费者应尽最大努力完善中介协议的条款。如果他们因为暂时不知道退税而签署了《中介协议》,他们应该在发现《中介协议》中的税费条款可能有歧义后,尽最大努力与房地产中介达成协议。如果他们不签订协议,就不应该轻易“配合”相关的扣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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