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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支持山东开出“按日罚款”罚单
新《环境保护法》1月1日实施后,地方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重点监管企业信息披露名单,并发布了70多家排放超标企业的信息,其中许多央企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名单令人印象深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商会秘书长罗建华对《商业日报》记者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在环境监管和执法方面给予地方政府“支持”。据悉,环保部门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个别企业的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持续处罚。
中央企业的许多子公司都在名单上
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山东省仍有70多家重点监管企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其中大部分企业主要超标为氮氧化物,部分企业超标为二氧化硫。对此,山东省环保厅将超标原因、整改措施、达标时限等信息逐一发送给相关企业。
根据其公布的企业监管信息,许多大型企业的子公司都有环境违法行为,并已接到处罚通知。
其中,中铝山东分公司热电厂1-2号锅炉和3号锅炉由于缺乏脱硝处理设施,排放口超过了氮氧化物标准。要求采取临时减排措施,将所有锅炉的产量限制在25%,燃烧低硫、低灰分、高无灰挥发分的干煤。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对超标行为进行了处罚。
由于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在建,中石化胜利油田公司石化总厂2号炉出口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东营市环保局依法查处,罚款8万元,并要求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改造。
华能烟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电荷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也受到相应处理。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一些大型中央企业为地方税收和就业做出了贡献,并在地方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环境问题上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正在改变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困境。不过,马军也表示,新的《环境保护法》只是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地方政府和环境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
每天连续处罚没有上限
新《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处罚。这也被认为是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同时,为增强日常连续处罚的实际操作性,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连续处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实施日常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处罚计算方法,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关系。
根据山东省发布的监管企业信息,威海西郊热电有限公司尚未完成脱硝工程,1-4号锅炉出口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止工厂的工业供热生产,只用于居民取暖。采暖期结束后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修建脱硝工程。元旦(2015年1月1日)后,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超标行为将每天持续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日复一日的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限制,使“处罚没有上限”,这无疑是对非法排污企业的一把高悬的利剑。
马军认为,每天实施连续处罚大大增加了排污公司的压力。为了避免处罚,企业将有动机控制污染。
标题:山东开出按日计罚罚单:多家央企下属公司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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