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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自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8份文件,放开了24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审批非经济适用房社区的物业服务费。在这方面,有人担心这会否导致个别物业价格过高。
取消政府对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物业服务费的审批,以及业主与完全竞争的物业公司之间的独立谈判,反映了国家进一步简化管理、下放权力、增强市场活力的决心,这有助于增强业主的话语权,更好地反映市场对服务价格的决定。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一政策已经在基层“扎下了根”,实现物业公司业主的自主经营和物业收费供需双方的协商并不像单一的放开审批政策那么简单。
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城市社区业主的入住率相对较高,自我管理权利意识也较强。与此同时,这些本地物业公司的服务相对更为规范。物业费审批公布后,大城市的物业管理和收费由业主自主经营,物业费的供需双方协商,应该说是比较好的促进。但是,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基层县乡物业小区的收费标准,基本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这并不是说政府物价部门不放权,而是说实行市场自主形成的物业费标准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一些业主有很大的概念障碍,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认识,或从未支付过物业费用,使他们自愿与物业公司协商服务付款。第二,一些中小城市的很多社区入住率不高,业主委员会根本不能成立,也没有人带头成立。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聘请自己的物业服务和与物业公司协商服务标准的基本条件就无法满足。然而,房地产开发商无法长期坚持,他们真的需要房地产公司来适应。第三,一些中小城市的大型物业公司数量少,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价格的条件尚不成熟。第四,一些基层开发商无视社区业主的权利,认为我是自己开发的房子的主人,物业公司和物业费标准都是自己指定或制定的。事实上,业主根本没有权利选择物业和商定标准。为了地方稳定,地方政府必须进入管理层。
由此可见,放开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管理相对容易。然而,如果这项政策要在基层有效地扎根,就不能简单地放开,而是需要艰苦的工作和配套措施来保证。首先,有必要为这一自由化政策设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以避免物业小区管理的混乱,特别是基层物业小区管理的混乱,以及提高收费标准价格的机会,最终会损害业主的利益;第二,加强宣传,提高业主的素质和权利意识,使他们不仅知道小区物业交费的必要性,而且了解成立行业委员会,实行独立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和意义;最后,培育和壮大基层物业公司,为全面开展物业竞争服务创造条件和氛围。这是权力下放后必须考虑和审查的问题。
标题:评论:物业费应“放”中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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