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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安全、流动性、保值增值的原则,仅限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和投资信用评级较高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为保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快速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的正常运行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中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了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银行业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是强制性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均属于保险存款范围。
标题:《存款保险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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