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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法规?
答: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的制度。保险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相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保护公共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长期系统的研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为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是强制性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应该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除非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其他存款保险制度安排。
从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保险存款的范围。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惯例。
问:谁来支付存款保险费,按照什么标准?
答:存款保险的保费由被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存款人无需支付。存款保险采用基准利率和风险差率相结合的制度。利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存款结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积累水平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保险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利率和风险差率相结合的利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积极的激励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考虑到国际经验、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理需求等因素,中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始水平和现行水平。
问:50万元的最高还款限额是如何确定的?支付超过限额的存款没有安全保证吗?
答: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要充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在国际上,最高偿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最高还款限额为50万元,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存款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结合我国居民储蓄意愿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安全水平,可以为99.63%的储户提供充分保护。同时,这一限额不是固定的,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和金融风险等因素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支付并不意味着对限额以上的存款没有担保。根据该条例,存款保险基金可用于向存款人支付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保险机构收购或处理问题保险机构的风险。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是用来支持其他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接管”有问题的保险机构,收购或承担其业务、资产和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能够转移到其他有资格的保险机构,并继续得到全面保护。如果确实不可能被其他保险机构收购或承担,则按照最高还款限额直接偿还被保险人的存款。此外,超过最高还款限额的存款也可依法从保险机构的清算财产中予以补偿。
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还被保险存款?
答: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存款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被保险存款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存款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存款: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保险机构的接管机构;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撤销的保险机构实施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保险机构的破产申请;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确保存款人得到及时支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存款。
问:如何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答:为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申请形式进行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申请应遵循安全、流动性、保值增值的原则,仅限于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投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和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申请形式。同时,为了实现早期发现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监管体制的前提下,根据分工适当、相互重视的原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被赋予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职能。主要包括:核实与保费计算相关的情况,核实保险机构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及时还款、确定差别利率等需求。,并可要求保险机构及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发现保险机构资金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资金安全的情况,可以给予风险警示;当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大幅降低,严重危及存款和存款保险资金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仅仅是一个出纳或“支付箱”。此外,为了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保持良好的衔接,《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仅可以直接支付,还可以灵活运用委托支付,支持收购合格的保险机构或承担问题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以充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基金的使用成本,在快速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的正常运行和金融稳定。
标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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