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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中广网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唐慧诉永州劳动教委案件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宣判,撤销判决一审裁定,判决永州劳动教委共支付唐慧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 对于唐慧要求对方书面道歉的需求,法院并不支持。 唐慧对判决表示“还可以接受”,但对没有书面道歉表示“有点遗憾”。 2006年10月女儿被强迫卖淫事件后,唐慧经历了近7年的热情访问历史,这样落后的审判公正吗? 有模糊的判决吗? 对我国正在改革的劳动教养制度有什么影响?
判决:劳动教养委员会赔偿2641元
去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唐慧作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当月10日被湖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取消。 之后唐慧起诉,一审败诉后上诉。
今年7月2日,湖南省高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唐慧案件,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未在法庭上宣判。
昨天上午9点,判决还在第二法庭进行,有51名记者旁听。 审判长花了约30分钟宣读裁判书,最终撤销永州中院一审判决,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委此前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向永州市劳动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 182.35元/日×9日),并向唐慧表示,
我不支持书面道歉
在唐慧的上诉中,还要求对方提供书面道歉。 二审开庭期间,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蒋建湘在最后陈述时向唐慧道歉,称自己对唐慧女儿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周,缺乏人文关怀。
终审判决称,永州劳动教养委员会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属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劳教,解决办法明显不当,给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 因此,唐慧要求支付道歉和精神障碍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予以支持。 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书面道歉。 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向唐慧道歉,因此对唐慧的诉讼请求可以视为已经履行。
昨天,蒋建湘向记者确认,己方将服从判决。 唐慧对判决表示“还可以接受”,但对没有书面道歉表示“有点遗憾”。
判决过程不到20分钟,唐慧一直低下头,头发遮住了半张面对旁听席的脸,郁闷得随时要哭。 她有时会触动内心,努力抑制自己的心情。
法官宣判“永州市劳动教委法定代表人已经在二审审判时向唐慧口头道歉,因此可以视为对唐慧的这一诉讼要求已经履行”时,唐慧紧紧地抚摸着胸部,生怕她再次败诉。
9点16分左右,审判长开始宣判结果,对唐慧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支持,被驳回。 支持唐慧提出的两项赔偿。
审判长: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障碍抚慰金1000元。 本案不征收案件的受益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在审判结束之前,离开法庭,唐慧紧锁的眉毛没有拉长。 对于记者的提问,她依然低下头,只言片语回答,但说得最多的是“结果已经不重要了”。 她说,现在最想的是回归平静的生活,希望这件事画上句号。
唐慧事件的书面道歉为什么这么难
事实上,唐慧离开劳动教养所后,一直要求永州劳动教养委员会提供自己的书面道歉和赔偿。 这也是两次进入法庭的第一需求。 唐慧实际执行只有9天,经济赔偿不多也不是唐慧的首要需求,但从以往湖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公开的态度来看,我不认为永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因为唐慧需要照顾未成年的女儿。 出于人性化考虑,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取消”唐慧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态度十分明显,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是没错的,既然如此,当然不能道歉。
判决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但不支持原告道歉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道歉,赔偿就没有意义,也可以说是唐慧的“败诉”。 或者,不可否认,唐慧只争取了2000元以上的赔偿,特别是教委劳动最希望或无所求的判决。 此前有报道称,只要唐慧不书面道歉,赔偿多少可以“协商”,但不足3000元的法院判决,对永州市劳动教委来说比私下“协商”更经济,除非唐慧要求永州劳动教委书面道歉,否则是这10倍以上的。
其实,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是这场诉讼的最后“赢家”,不仅损失赔偿微不足道,而且在“道歉”的点上,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取得了最终的“胜诉”,书面道歉没有唐慧个体或长久以来备受诟病。 尽管废除劳教制度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许多地方已确定不批准新劳教,即便将劳教制度改革为“低调”,至少在法律上对任何共同劳教案例都有“错误”的判决 但是,不得已推行劳动教养制度“终结”很难让永州劳动教养委员会书面道歉,这可能是无法仔细推敲这一终审判决的原因。
《唐慧案》路线图
2006年,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乐被社会青年周军辉欺骗强奸。 之后,乐乐被一家名为“柳情缘”的休闲店“员工”威胁,乐乐在暴行和威胁下,被迫接待了100多人。
乐失踪三个月后,唐慧一家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女儿。 但是,他们在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时,多次被警方拒绝。 强迫乐娼的休闲店照常营业,在乐乐被救出近一个月后,老板娘被逮捕。 在随后的六年中,该事件的发展总是刊登在报纸上。
年8月2日,“永州11岁幼女被强迫卖淫事件”的受害者母亲唐慧因连续访问被当地警察拘留,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和官方媒体为唐慧发声。 巨大的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情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8月10日,湖南方面取消了唐慧的劳教决定。
随后,唐慧起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国家赔偿案件,年4月12日一审判决原告唐慧败诉,但表示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7月15日,二审宣判唐慧胜诉。 (原刊登在年08月13日北京晚报上)
《唐慧案》彰显司法信心
受理唐慧上诉后,省高院立即在官方微博公布审前相关新闻,并在微博上播出了包括开放媒体记者旁听申请、审前诉讼参与人、媒体等入场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省高院宣判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认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撤销和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这个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取消的理由是出于人文考虑,决定不赔偿,法律没有根据。 行政执法行为取消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其取消的效力要追溯到行政执法行为发生之日。 因此,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法律依据,唐慧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并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侵犯人身自由
省高院还认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属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解决办法明显不当,给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唐慧要求支付道歉和精神障碍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予以支持。 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书面道歉。 在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向唐慧道歉,因此该诉讼请求可以视为已经履行。
标题:“追踪"唐慧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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