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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通过大数据传播的“捕鼠”网络正在向资产管理行业蔓延。
继2月初利润金额不明等问题后,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平安资产管理股份投资部原副总经理张志敏一案。在持续约100分钟的庭审中,检方与被告的辩护律师就被告非法利润的最终数额和衔接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辩论。此外,张志敏妻子尹琼的辩护律师也为自己的清白进行了辩护。该案的判决将在另一天宣布。
非法利润的数额是有争议的
中国证监会正式通知张志敏涉嫌内幕交易已经10个月了。2014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光大保诚前基金经理、、嘉实和上投摩根前基金经理欧涉嫌内幕交易受到调查。今年2月6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张志敏和尹琼作为被告一起受审。
根据一审信息,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张志敏担任平安资产管理股份投资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平安人寿-人寿保险传统”和“平安财产保险”账户股票组合。根据起诉书,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张志敏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未披露的股票交易信息;并告知尹琼有关股票交易的具体信息,让尹琼通过控制张顺村、杨娟、谢秀英三位亲友的证券账户参与股票交易。
检方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张志敏、尹琼在起诉期间参与的申天马A(报价000050)等140只股票,累计收敛交易金额超过13.42亿元,利润超过2861万元。在3月12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强调,被告张志敏在原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股票都是他自己交易的。结合所涉及的股票账户的交易和资金流,上述交易金额采用单项融合买卖计算。
然而,在审判期间,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检察官关于合并交易的判决提出了许多异议。被告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证据的审核时间范围超过了上述2009年至2012年的起诉期限。"例如,2005年和2008年购买的股票可以算作趋同交易吗?"
在回应对合并交易的判决时,被告的律师表示,在审计中使用“前五名和第二名”的证券行业惯例和惯例统计数据略有不当。“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前五后二”是判断融合交易的一个重要标准,即在公司独立买卖同一只股票的前五天和后两天,构成融合交易。此前,在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季敏波一案(报价600369,寻求医疗建议)中,前五名和后五名被用作起诉被告的依据。
在审判现场,张志敏没有说太多,放弃了最后的自卫。他仍然表示不反对这些指控,但对所谓的2861万元的利润表示“不太反对”。当法院于2月初首次开庭时,利润金额也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12日的法庭辩论更侧重于利润额的统计方法。
在3月1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均表示,经过仔细核对,发现张志敏控制的三个交易账户中有3万股国电NARI(报价600406,询价)。检方澄清,国电NARI的这3万股是配股,最后一次交易时间早于2009年2月28日,因此不计入计算。
张志敏否认了“配股”的说法,尹琼说,这3万股是“2009年2月28日之前没有卖出去之后剩下的”。辩护律师给出了更详细的解释:“张顺村2007年至2008年的交易信息证明,他在2009年之前有大量的长期投资,大约28只股票。”同时,辩方提出了“扣除费用”的计算思路。被告方认为利润额应该以成本为基础。例如,前面提到的国电NARI的30,000股在统计之初就在账户中,价值高达1097万。“审计应注意消除此类成本”。
在这次审判中,尹琼的辩护律师为他的清白辩护。
辩护律师首先从犯罪的法律适用上为他辩护,称与内幕交易罪不同,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没有司法解释;根据内幕交易的推定,不能以类推的方式证明尹琼是否犯有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律师指出,内幕交易罪比利用非公开信息罪危害更大,量刑更重。律师还强调,作为本案中尹琼的犯罪之一,买卖差价不应简单地用来计算非法所得,还应考虑市场趋势的变化。
当检察官重新翻看尹琼以前的询问笔录时,尹琼说,他不知道张志敏的工作限制不能从事股票交易,直到他帮自己用亲属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股票账户;为此,她还和张志敏吵了一架。据他介绍,他曾“两三次”帮助张志敏经营股票交易;张志敏受到规定的限制,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电话,并且每次都要收到通知。
张志敏总是坚持说:“尹琼是她自己教的,她不知道。”在最后的辩护中,她也动情地说:“我妻子没有工作……家里的父母和孩子需要有人照顾”,并放弃了为自己做最后辩护的机会。
公诉人当场指出,尹琼不知道有违法行为。“据说张利用身份证参与股票交易时发生了争吵。如果是好事,他为什么要吵架?”检方还指出,张志敏出差期间仍有大量股票交易,交易ip地址为浦东;虽然这个ip地址信息没有一一对应,尹琼参与了交易,但她肯定参与了多次交易。公诉人建议法院认定他是从犯,但他可能会根据认罪的态度被判刑。
标题:张治民“老鼠仓”案重审非法获利2861万元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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