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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观察
P2p不仅要明确监管主体,还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规则。对于不同运行模式的平台,需要考虑不同的监管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其中,对于承担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设定资本、损失准备、拨备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在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表示支持推动互联网新金融发展。到目前为止,发展迅速的p2p终于可以“晒太阳”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面对p2p的运行,金融监管何时出台、何去何从成为今年两会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点对点借贷模式,p2p行业自2013年以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据网上贷款之家发布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575个网上贷款运营平台,当年新增900多个网上贷款平台。与此同时,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监管问题凸显。
中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类监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遵循这一思路,即p2p由银监会监管。在银监会,机构监管模式是指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根据银监会最新机构改革,普惠金融部设立了网上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虑到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设计。
监管机构的尘埃已经落定,这意味着p2p已经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机构,但具体的p2p监管措施仍处于起步阶段。难产是由于对适度原则的争议和把握。
P2p行业日新月异。监管措施不仅要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还要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风险溢出。这使得行业准入等监管问题无法解决。
事实上,随着p2p赞助商的日益多元化和一体化,上述原则不是一个存在的问题,而是一个或多或少的问题。进入p2p行业的不再是所谓的“草根”,许多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布局这个市场。P2p已经成为产业和金融融合的又一个新机遇。
与美国模式不同,中国的p2p不愿意充当信息中介。P2p平台已经将触角伸向了借贷的各个方面。此外,p2p业务类似于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许可,以p2p为核心的资产生态链加速发展,产融结合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成熟的地方,风险已经出现,需要引起重视。
产融结合往往伴随着内部关联交易,这可能通过控制下属p2p来支持产业子公司的一些风险行为,甚至出现“补洞”现象。然而,一些工业集团认为,只要p2p规模大,它就会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即使它亏损甚至面临破产。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行业集团控制的p2p的风险承担倾向,如高杠杆和过度投资。随着人们对p2p平台成为合格金融机构的期望越来越高,这一趋势也在同步增长。
鉴于我国p2p的现状,除监管主体外,监管规则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于不同运行模式的平台,需要考虑不同的监管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其中,对于承担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设定资本、损失准备、拨备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此外,控股股东还必须具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进入p2p的企业应该有良好的资本状况。特别是对于已经取得控制权的产业集团,整个产业和金融集团的净资本应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当p2p失去偿付能力时,它有义务帮助金融机构补足资本或恢复偿付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控股公司利用被投资金融机构作为融资平台从事高风险业务。
标题:P2P监管应谨防变相产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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