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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明确意见,对于一些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临床必需、剂量小、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等五种药品进行分类采购。
分类采购主要采用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药品供应专用药品采购等方式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参与药品采购的水平。
对于许多企业生产的临床用药量大、采购量大的基本药物和仿制药,建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用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制度,以医院为主要采购机构,以投标价格采购药品。投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价,避免恶性竞争。优先购买达到国际标准的仿制药。
对于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应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协商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根据协商结果采购药品。
妇幼专科非专利药品、急诊(急诊)药品、基础输液、临床小剂量药品(上述药品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和医院直接购买的常用低价药品。
临床必需、剂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生产,协商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材)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区、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原则上,采购周期为一年一次。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药品支付结算方式的改进、药品配送管理的加强和采购平台建设的规范化。
标题:我国改革药品集中采购“一刀切” 规定药品采购分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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