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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颁布后,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污水防治领域的合作模式(ppp模式)进一步加快。
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了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等18个领域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私合作项目的实施。
《意见》指出,国家支持的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应率先推广ppp模式。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目前,ppp模式正在一些典型项目中推广,但一些地方政府持谨慎态度,因为整体性不是很好。
确定18种推广优先级
为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和绩效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包括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建设、试运行、维护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据了解,《意见》的颁布旨在积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私合作项目的运作流程,改善投融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和增加投资。
《意见》提出了三个原则:抓存量、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推进ppp模式在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以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持能力较强的现有项目为重点,适当考虑一些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不同湖泊、不同领域的项目特点,采取差异化合作模式和推广策略。 率先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领域推广ppp模式。
根据两部委的部署,水污染防治领域将逐步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ppp模式将得到推广和应用。重点抓好18个领域:饮用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源保护、生态修复和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滨湖滨河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处理、重点河口和海湾环境综合整治、排污口清理和入海改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含工业废水有毒物质减排)、城市污水处理(含中水利用和污泥处置)和管网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境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
此外,《意见》建议鼓励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高整体盈利能力,扩大外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环境保护基金
常继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企业和居民支付能力不足,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项目收入有限,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常继文说:“(ppp模式)规则不是连续的,不能操作。”即使在资金和技术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觉得无法启动。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意见》建议完善回报机制,全面采用用户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不同类别的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
积极开发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创收能力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给排水一体化、植物网络一体化和产业“包装化”,实现联合发展。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水污染防治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基于确保合理收入原则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常继文告诉记者,在一些低利润甚至无利可图的项目中推广ppp模式需要政府补贴。然而,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几乎负担不起昂贵的补贴。
同时,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推进,《意见》从市场环境建设、金融支持、融资支持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机制建设。
两部委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化调整使用方向,扩大资金来源,对ppp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综合运用财政激励、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政府收费等手段,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私合作项目的实施。逐步由“补充建设”向“补充经营”转变,由“预补贴”向“后奖励”转变。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公私合作项目。
此外,《意见》还提出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发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收入质押融资,探索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入质押融资的发展。
标题:两部委治水:18领域“开闸”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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