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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王川
2015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在金融改革领域,作为利率市场化前提条件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未来的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也将加快。

回顾存款保险的历史,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近20年。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部挂牌上市;同年8月,起草存款保险条例被提上日程。但在2007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意外干扰,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暂时搁浅。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开放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仍实行“零利率”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然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增加了银行的额外风险,还导致政府承担过高的银行救助和存款人保护成本,这不能满足利率市场化大趋势的要求。此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业进入壁垒放松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银行的股权结构也随之日益多元化。既有中资银行,也有外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和私人资本。谁将承担救援费用的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石。

从推出时机来看,世界上大多数主要国家和地区首先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然后完成利率市场化,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根据中国金融体系的现实,国内利率市场化已经进入关键环节。特别是近一两年来,中央银行取消了贷款利率下限,逐步提高了贷款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中央银行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我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首先,它涵盖了全面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模式。《存款保险条例》覆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强制性存款保险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只有风险较高的银行才会选择加入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也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多层次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限制支付。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不仅将限制每个金融机构每个客户的一个账户,还将规定最高还款限额为50万元。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在50万元以内全额支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存款银行的清算财产中予以补偿。一方面,这可以防止个人储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低于或等于存款保险限额的账户,以规避存款保险的上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存款过度集中在大银行,使小银行也能获得自己的生存空空间。

第三,它涵盖本币和外币存款,但不包括银行间存款。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外币存款,这将有助于避免外汇存款外流;另一方面,存款保险不支付金融同业存款和政府存款,这也有利于提高大储户用脚投票的市场约束力,构建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采取保险基金的形式。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首先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从制度模型的角度来看,该存款保险制度相对来说更加简洁高效,并且还可以通过对保险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高保险机构的适用费率等措施,发挥一定的金融监管功能。

最后,存款和保险费率。目前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存款保险的具体利率,但明确规定了基准利率与风险差率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上的差异,这一差别利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积极激励,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在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后,中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将会加快:一方面,利率市场化遵循“先长期、后大额”的原则;“短期、小额”原则,同时进一步扩大存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减少监管存款利率期限,最终实现利率参照基准利率自由定价;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提供了发展机遇。今后,应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构建多层次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体系。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标题:构建有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本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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